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系原审被告人李某的妻子。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现羁押于XX省XX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
1. 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鄂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鄂XX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
2. 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李某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申请再审。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认定李某于20XX年X月X日晚在XX市XX区某超市内盗窃现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主要依据是:1. 证人王某(超市收银员)的证言;2. 超市监控录像截图(显示一人在收银台前停留);3. 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唯一地证明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
证人证言的矛盾与不确定性: 证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笔录中称,当晚发现收银台现金丢失后,回忆起有一名身穿深色外套、戴鸭舌帽的男子在收银台附近徘徊,但无法确定是否是此人实施盗窃。在后续的笔录中,在侦查人员的引导下,王某指认了李某的照片,但其指认过程缺乏客观性,且王某多次表示“只是觉得像,不能完全肯定”。庭审中,王某更是明确表示,由于光线昏暗,且该男子戴有帽子和口罩,她无法清晰辨认出其真实面貌。可见,王某的证言对于认定李某是盗窃者缺乏决定性作用。
-
监控录像的模糊与局限性: 案发超市的监控录像确实显示有一名男子在收银台附近活动,但该录像画面模糊不清,无法看清该男子的面部特征。更重要的是,该录像仅能证明有人在收银台附近出现,而不能直接证明此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录像中,该男子并未有明显的盗窃动作,且其停留时间与王某所称的“发现钱款丢失”时间存在偏差。原审法院仅凭模糊不清的监控画面,便将画面中的人径直认定为李某,缺乏确凿证据。公安机关亦未对监控视频进行任何专业的技术分析比对,例如步态分析、体貌特征与李某的相似度分析等。
-
李某“供述”的非法性与不稳定性: 李某在侦查阶段曾作出有罪供述,承认盗窃。但李某在庭审中当庭翻供,并明确指出其供述是在侦查人员疲劳审讯、威胁恐吓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陈述,侦查人员曾告知他“不承认就继续关押,承认了反而能早点出去”,并限制其睡眠时间。申请人及辩护人曾多次要求法庭对李某供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调取审讯录音录像,但均未获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现有证据显示,该供述存在重大瑕疵,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该供述与证人王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内容存在多处矛盾,例如供述中描述的盗窃细节与超市实际布局不符,且供述中对盗窃所得款项的去向说法不一。
-
缺乏其他直接证据: 本案中,除了上述存疑的证据外,没有任何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实施了盗窃。例如,未在李某身上或其住所搜查到涉案赃款;未发现李某有异常消费记录;亦无其他目击证人能指证李某。原审判决完全依赖于上述存在严重瑕疵的间接证据链,未能形成完整的、排他性的证明体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地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定案证据链条薄弱,且被告人供述存疑,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原审法院理应宣告李某无罪。
三、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
非法取证问题未予审查: 申请人及辩护人在一审、二审中均提出李某的供述系非法取得,要求法院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但两级法院均未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未依法启动排除程序,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
-
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 证人王某的证言对本案定罪至关重要,但王某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出庭作证,导致被告人及辩护人无法当庭质证,无法有效核实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影响了庭审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还李某以清白。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代原审被告人李某)
20XX年X月X日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系原审被告人孙某的父亲。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现羁押于XX省XX市监狱。
申请事项:
1. 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鄂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鄂XX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
2. 对原审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孙某无罪,或者减轻处罚,认定为防卫过当。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一案,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存在偏差,尤其是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孙某被错误定罪量刑,故依法申请再审。
一、原审判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错误,适用法律有误。
原审判决认定孙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为孙某的行为已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中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限度条件理解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
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与持续性: 案发当日,即20XX年X月X日晚,被害人钱某及其两名同伙(李某、周某)酒后在孙某经营的烧烤店寻衅滋事,先是无故殴打店内服务员,后又将矛头指向前来劝阻的孙某。根据多名证人(店员小张、顾客张大爷)的证言,钱某等人对孙某进行了长时间的围殴,先是拳打脚踢,后又拿起啤酒瓶和板凳试图攻击孙某。孙某在被动挨打的情况下,多次试图躲避和求饶,但对方仍不依不饶,持续进行暴力侵害。其中,钱某曾持碎酒瓶试图刺向孙某面部,情况十分危急。原审判决未充分考量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持续性以及孙某所面临的生命威胁。
-
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在钱某等人持续暴力攻击,且钱某手持凶器(碎酒瓶)攻击孙某头部时,孙某被迫拿起店内的铁签(用于烤串)进行反击,刺中了钱某的腹部,导致钱某重伤。原审判决认为孙某使用铁签属于“足以致人重伤的凶器”,且刺中要害部位,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然而,考虑到当时孙某孤身一人,面对三名醉酒且情绪失控、手持凶器的侵害人,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那种紧急情况下,孙某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反击手段与侵害的危险性是基本相当的。普通人在面对如此突发的、具有严重暴力性质的攻击时,很难精确控制防卫的强度和部位,其采取的防卫措施应被视为在合理限度内。不能苛求被侵害人在极度紧张和恐惧中,精确计算防卫的“度”。
-
对“防卫过当”的错误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本案中,钱某等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征,孙某在紧急情况下被迫反击,旨在制止侵害。其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钱某重伤的结果,但结合当时钱某等人寻衅滋事、持械攻击的实际情况,孙某的防卫行为尚未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更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原审判决在认定孙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时,未能充分考虑行为人所处的具体情境和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偏离了司法解释和理论界对防卫过当的界定。
二、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上的疏漏与偏颇。
-
对暴力侵害过程的还原不充分: 原审判决对钱某等人寻衅滋事、暴力攻击孙某的起因、过程和细节描述过于简略,未能充分体现孙某所遭受的持续性、高度危险性的不法侵害。例如,未充分采纳店员小张关于钱某曾用酒瓶砸孙某头部但被躲开的证言,也未重视顾客张大爷关于孙某曾多次求饶的陈述。
-
对孙某主观意图的错误判断: 原审判决错误地认为孙某具有伤害钱某的主观故意,而未充分认定其防卫的意图。在整个冲突过程中,是钱某等人首先寻衅滋事并施暴,孙某只是在被动挨打、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进行反击。其行为目的在于自保,而非主动伤害他人。
三、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
证据采纳不全面: 辩护人提交的几位目击证人(如顾客李女士、服务员小王)的证言,均能佐证孙某系被动防卫、钱某等人施暴在先且手段恶劣,但这些证言未被原审法院充分采信,甚至未在判决书中予以提及,导致事实认定存在严重偏颇。
-
法庭调查不深入: 对于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原审法院虽有调取,但未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尤其是在对冲突发生前后的细节、双方动作的连贯性、孙某的躲避动作等关键环节,未能充分体现录像内容,导致对案发过程的还原失真。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本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事实认定存在疏漏,程序方面也有不公,恳请再审法院秉持公平正义原则,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还孙某以公正。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某
(代原审被告人孙某)
20XX年X月X日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钱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系原审被告人吴某的弟弟。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吴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现羁押于XX省XX市监狱。
申请事项:
1. 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鄂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鄂XX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
2. 对原审被告人吴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吴某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故意杀人一案,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对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故依法申请再审。
一、本案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吴某于20XX年X月X日晚,因感情纠纷在其住所内将被害人郑某杀害,并将其抛尸于某河段。该判决主要依据是:1. 吴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2. 现场发现的少量血迹与吴某DNA比对一致;3. 吴某与郑某的感情纠纷及案发前争吵。然而,新的证据完全能够证明吴某并非杀人凶手。
新证据1:真凶自首及供述。
20XX年X月X日,即原审判决生效两年后,一名名为“王某”的男子(男,汉族,38岁,无业)主动向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供述了其才是杀害郑某的真凶。王某详细供述了杀害郑某的全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凶器种类、作案动机以及抛尸细节。王某供述称,他与郑某亦有感情纠葛,案发当晚,他在吴某离开郑某住所后潜入,因与郑某发生争执,失手将其杀害。随后,他伪造了部分现场,并利用吴某与郑某的纠纷,意图嫁祸给吴某。王某的供述内容与吴某案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中的多处细节高度吻合,例如:
王某准确描述了凶器为一把带有特定图案的水果刀,而该刀具一直未在吴某案中被找到。根据王某的指认,警方在某废弃物堆中找到了该刀具,经鉴定,刀具上的血迹与被害人郑某的DNA比对一致,且刀柄上提取到的指纹经比对确系王某本人。
王某详细描述了抛尸地点附近的特定地理标志,这些标志在吴某案的侦查卷宗中有所提及,但因当时未发现其他有效线索,未能深入调查。
王某供述了郑某遇害时所穿衣物的部分特征,与尸检报告中的描述吻合。
新证据2:关键物证的重新鉴定结果。
原审判决曾采信现场少量血迹与吴某DNA比对一致的证据。但根据王某的供述,警方对吴某住所内及附近区域进行了更为彻底的勘查,在王某指认的某个隐蔽角落发现了一件沾有血迹的衣物,经鉴定,血迹与被害人郑某的DNA比对一致,且衣物上提取的纤维与王某自首时所穿衣物纤维高度吻合。更重要的是,在对原案中发现的少量血迹进行再次检验时,发现其中混有王某的DNA成分,这进一步印证了王某曾出现在案发现场。这些新发现的物证及其鉴定结果,直接指向了王某为真凶,且能够合理解释为何现场会有吴某的DNA——这可能是在他与郑某争吵时留下的,与杀人行为无关,或者是在案发后被王某故意伪造、混淆。
新证据3:吴某案发现场脚印的重新比对。
原审案卷中,曾有一份模糊的鞋印照片,但因不清晰未能作为定案证据。根据王某自首后的供述,他详细描述了自己案发时所穿鞋子的特征。经警方对比,该鞋印与王某所穿鞋子的鞋印特征高度吻合,且与吴某的鞋印存在明显差异。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存在重大错误。
-
吴某“供述”的真实性存疑: 在王某自首后,吴某再次向辩护人表示,其当初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的强大压力下,以及其与郑某确实有争吵且发现郑某死亡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被迫作出的,并非其真实作案过程。结合现在真凶的出现,吴某的翻供更加具有可信度。原审判决将吴某的“供述”作为定案关键证据,现在看来是存在重大瑕疵的。
-
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原审判决缺乏直接证据,完全依赖于间接证据,如感情纠纷、现场血迹等。这些间接证据在当时虽指向吴某,但现在看来,在新的关键证据面前,这些间接证据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可能存在被真凶利用和嫁祸的成分。
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真凶王某的自首供述、其对案件细节的精确描述、其指认凶器的发现及其DNA鉴定、以及对现场物证的重新鉴定结果,形成了一个完整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这些证据不仅明确指向王某才是真正的凶手,而且能够合理解释原审判决中存在的疑点和矛盾之处,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吴某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本案新证据的出现,使得原审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已不再确实、充分,且与新证据存在严重矛盾,依法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吴某犯故意杀人罪,是基于当时有限的证据和对事实的错误认定。现在,真凶王某的出现及一系列新证据的发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证明吴某的清白。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案,保障人权,恳请再审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最终宣告吴某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钱某
(代原审被告人吴某)
20XX年X月X日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74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