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撤销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如为单位,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单位:[律师事务所/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如为单位,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或中止)[法院名称]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的([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裁定,并终止对([年份])[字号]民初字第[原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的执行。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财产描述,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返还已执行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系依据[法院名称]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的([年份])[字号]民初字第[原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简称“原生效法律文书”)对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然而,该原生效法律文书,即([年份])[字号]民初字第[原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被[上级法院名称/再审法院名称]作出的([年份])[字号]民终字第[终审案号]号(或再审字第[再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以下简称“新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撤销(或变更)。
具体而言,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已被新生效法律文书彻底否定或部分变更,导致原生效法律文书已丧失其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根据[上级法院名称/再审法院名称]新作出的([年份])[字号]民终字第[终审案号]号(或再审字第[再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内容,已明确判决或裁定撤销原判决(或调解书、裁定书)并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判决申请人无需承担原判决所确定的责任,或判决申请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此新生效法律文书已替代原执行依据,成为对争议事项最终的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止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指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机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这些法律规定清晰地表明,一旦执行依据丧失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即应终止对该文书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执行依据已不复存在,或已被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所取代且内容与原执行依据相悖,其作为强制执行的基础已不成立。继续执行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贵院应当依法撤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并解除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望贵院审查核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2.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如有);
3. ([年份])[字号]民初字第[原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4. ([年份])[字号]民终字第[终审案号]号(或再审字第[再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执行撤销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如为单位,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单位:[律师事务所/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如为单位,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或中止)[法院名称]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的([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裁定,并终止对[原执行依据类型,如:[仲裁委员会名称]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的[年份]字第[仲裁裁决书编号]号仲裁裁决书/公证处名称]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出具的[年份]字第[公证书编号]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财产描述,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返还已执行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系依据[原执行依据类型及编号,如:[仲裁委员会名称]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的[年份]字第[仲裁裁决书编号]号仲裁裁决书/公证处名称]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出具的[年份]字第[公证书编号]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下简称“原执行依据”)对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然而,该原执行依据本身存在重大瑕疵,或已依法被有权机关撤销/确认无效,已丧失其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原执行依据(即[仲裁裁决书/公证书])存在以下问题:
1. 仲裁裁决被撤销:申请人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向[人民法院名称]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名称]审理,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了([年份])[字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裁定撤销了[年份]字第[仲裁裁决书编号]号仲裁裁决书。该撤销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详细说明撤销理由,例如: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等]。该裁定书现已生效。
2.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申请人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向[人民法院名称]提出异议,请求对上述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经[人民法院名称]审查,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了([年份])[字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裁定不予执行[年份]字第[公证书编号]号公证债权文书。该不予执行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详细说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例如: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公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公证债权文书违反法律规定等]。该裁定书现已生效。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详细阐述上述第1或第2点,并删除不适用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如果发现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或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则应依法终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亦规定:“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机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公证书]已因上述原因被具有法定效力的裁定书撤销或宣告不予执行,这意味着该文书已不再具备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基础。若继续对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将直接违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损司法权威。因此,贵院应当依法撤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并解除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望贵院审查核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2.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如有);
3. [原执行依据类型及编号,如:[仲裁委员会名称]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的[年份]字第[仲裁裁决书编号]号仲裁裁决书/公证处名称]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出具的[年份]字第[公证书编号]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复印件一份;
4. [撤销仲裁裁决/公证书的法院裁定书或不予执行公证书的法院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执行撤销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如为单位,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单位:[律师事务所/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如为单位,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或中止)[法院名称]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的([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裁定,并终止对([年份])[字号]民初字第[原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简称“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全部或部分执行事项。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财产描述,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返还已执行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系依据[法院名称]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的([年份])[字号]民初字第[原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对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然而,自执行立案以来,案件所涉执行条件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原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效力已因事实上的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其他法律事实而丧失,或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
具体原因如下:
1. 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在贵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详见附件《和解协议书》),约定对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进行[新的履行方式,如:分期支付、一次性折扣支付、以物抵债、债务豁免等具体内容]。申请人已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或:完成了全部约定事项],被申请人亦已确认收到并对该笔债务无异议。原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或履行行为)已通过该和解协议的履行而彻底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
2. 执行标的物灭失或条件不符:[如适用,可详细说明执行标的物已灭失或执行条件已不复存在。例如:原判决要求交付的特定物品[物品名称]已因不可抗力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灭失,且无替代品;或该物品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且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导致执行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
3. 执行依据所依据的权利已因其他法律事实而消灭或转移:[如适用,可详细说明,例如:原判决要求申请人履行某项义务,但该项义务所基于的合同已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且解约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再追究违约责任;或债权人已将债权合法转让予第三方,且该第三方已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而本案执行程序仍基于原债权人进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详细阐述上述一点或几点,并删除不适用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这表明,和解协议一旦履行完毕,原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人民法院理应终结执行。对于执行标的物灭失等情形,法律规定亦应终止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事项达成和解并完全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已依法消灭,或因其他事实导致执行条件不再具备。继续维持执行措施,将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也与司法实践中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尊重事实变化的原则相悖。执行程序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执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且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或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和可能,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望贵院审查核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裁定撤销现有执行措施并终结本案执行。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2.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如有);
3. ([年份])[字号]民初字第[原审案号]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4. 《和解协议书》原件及履行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交付凭证等)复印件一份;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标的物灭失证明、合同解除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及确认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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