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个人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男/女](如为个人)
民族:[民族](如为个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具体执行法院名称]
案号:[(XXXX)[省][市][区]执字第[X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名称,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车牌号为XX的车辆/银行账户XX]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名称,如:XX公司/张三]因[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查封日期,如:2023年5月10日]作出了[(XXXX)[省][市][区]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对申请人名下的[详细财产信息,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不动产权证号为XX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自该查封措施实施以来,申请人积极配合贵院执行工作,并已通过合法途径、足额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具体而言,针对贵院[(XXXX)[省][市][区]执字第[XXXX]号]执行案件所涉及的[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全部执行费用],申请人已于[清偿日期,如:2024年1月15日]以[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名称]清偿完毕,总计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如: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
为证明上述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申请人随本申请书一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 [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凭证复印件]:清晰显示转账时间、金额及收款方信息,与本案债务金额相符。
2. [债权人出具的债务结清证明/收据原件]:明确载明本案所涉债务已全部结清,并加盖债权人公章或签字。
3. [若有,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书]:如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可附上该申请书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当事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亦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本案中,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查封财产的查封原因已经消失。继续对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悖,也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亦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在核实上述事实和证据后,依法及时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并将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此致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
具状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年]年[月]月[日]日
申请人:[个人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男/女](如为个人)
民族:[民族](如为个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具体执行法院名称]
案号:[(XXXX)[省][市][区]执字第[X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名称,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银行账户XX]的查封措施,并允许以其他财产提供相应担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名称,如:XX公司/李四]之间[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查封日期,如:2023年7月20日]作出了[(XXXX)[省][市][区]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对申请人名下的[详细财产信息,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不动产权证号为XX的厂房]进行了查封。该查封措施对申请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巨大阻碍,导致部分生产线停滞,面临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查封措施对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已于[协商达成日期,如:2024年2月1日]达成初步意向,申请人愿意提供足以覆盖本案执行标的额的[其他等值财产作为担保/现金担保/优质股权质押],以替换被查封的[厂房/财产名称]。
具体担保方案如下:
1. 提供替代担保财产: 申请人拟以其名下位于[新担保财产地址,如:XX市XX区XX工业园XX号]的另一处[价值评估高于或等于执行标的额的闲置土地使用权/市值X万元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本案的替代担保物。该土地使用权/股票[已完成评估,评估报告编号为XX,价值为人民币XX万元,高于执行标的XX万元];或[已向贵院递交了质押申请,等待贵院审查确认]。
2. 提供现金担保: 申请人已于[日期]向贵院指定账户存入人民币[具体金额,如: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作为本案的执行担保金,该金额足以覆盖本案全部执行标的额及可能产生的执行费用。随本申请书附上[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
3.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供担保: 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已于[日期]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人分期支付[具体金额],并已支付首期款项[金额]元,同时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如: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其他不动产抵押]。该协议已提交贵院备案。
上述替代担保措施的实施,将能够确保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充分实现,且查封的财产并非唯一能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鉴于申请人已积极采取措施,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且被查封财产的解除对于申请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恳请贵院能够本着公平、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依法核实替代担保的有效性,并及时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原被查封财产名称]的查封,以便申请人能够盘活资产,继续履行社会责任,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此致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
具状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年]年[月]月[日]日
申请人:[个人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男/女](如为个人)
民族:[民族](如为个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具体执行法院名称]
案号:[(XXXX)[省][市][区]执字第[X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名称,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公寓/银行账户XX]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名称,如:XX银行/王五]之间[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查封日期,如:2023年6月1日]作出了[(XXXX)[省][市][区]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对申请人名下的[详细财产信息,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不动产权证号为XX的公寓房]进行了查封。申请人认为该查封行为存在以下程序瑕疵或事实错误,依法应予解除:
理由一:查封期限已届满且未依法续查封。
贵院作出的[(XXXX)[省][市][区]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具体期限,如:两年],自[查封开始日期,如:2023年6月1日]起至[查封届满日期,如:2025年5月31日]止。然而,根据申请人掌握的信息,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贵院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对该查封的续行查封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可以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自前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以及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鉴于查封期限已届满而未续期,该查封措施已自动失效,贵院应当依法解除查封。
理由二:涉案财产并非被执行人所有,系错误查封(若适用)。
被查封的[具体财产,如:上述公寓房]实际上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而非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的财产。该房产是申请人于[购买日期,如:2020年3月15日]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受赠/继承]所得,并已办理了合法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号为[XX]。申请人与本案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之间并无任何关联,亦非本案债务的义务承担者。贵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地将被执行人的债务责任延伸至案外人(即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上,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随本申请书一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证明该房产的合法权利人系申请人。
2. [购房合同/受赠协议/继承公证书]:证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3. [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证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
4. [与被执行人无关联的声明/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亦明确了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排除执行的情形。
理由三:超标的查封(若适用)。
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如:伍拾万元整(¥500,000.00)]。然而,贵院查封的上述公寓房,根据市场评估价,其价值高达人民币[具体金额,如:贰佰万元整(¥2,000,000.00)],远超本案执行标的额的数倍。同时,申请人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等值财产,被查封房产系申请人唯一自住房屋,超标的查封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的性质或者使用状况不能分割的除外。”本案中,显然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且该房产并非不可分割,即便难以分割,也应在执行过程中优先考虑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查封期限届满未续、财产所有权错误,抑或是超标的查封,均构成依法解除查封的合法理由。恳请贵院对本申请书所述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审查,依法及时作出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名称]查封的裁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此致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
具状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年]年[月]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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