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性别/法定代表人],[民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注册地:[住所地/注册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电话],[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性别/法定代表人],[民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注册地:[住所地/注册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贵院受理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件编号]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原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变更为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具体日期]立案执行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件编号]号案件,原系依据[作出法律文书的法院/仲裁机构名称]作出的([年份])[法院/仲裁机构简称]民初字第[判决书/裁决书编号]号民事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请具体说明文书类型和编号)确认的债权,由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该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与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于[具体日期]依法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执行案件中原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享有的全部债权及相应的附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权利、追偿权利等)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该《债权转让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原申请执行人已于[具体日期]通过[邮寄送达/专人送达/其他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附邮寄凭证或签收证明等通知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债权转让行为已合法有效完成,并已依法通知债务人,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已合法承继原申请执行人在本案项下的全部债权及执行权利,成为本案债权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当事人,或者不予变更当事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因被撤销等原因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虽然上述规定主要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权利义务转移,但债权转让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合法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性质与上述规定所指的“其他原因,权利义务承受人”具有相似性,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精神,本案完全符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有效地得到执行,实现公平正义,故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以便申请人能够继续推进本案的执行工作,追索合法债权。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签名或盖章)
[日期,例如: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住所地:[住所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电话],[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性别/法定代表人],[民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注册地:[住所地/注册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贵院受理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件编号]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已故的[原申请执行人姓名]变更为其合法继承人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具体日期]立案执行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件编号]号案件,原系依据[作出法律文书的法院/仲裁机构名称]作出的([年份])[法院/仲裁机构简称]民初字第[判决书/裁决书编号]号民事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请具体说明文书类型和编号)确认的债权,由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姓名]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然而,在上述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姓名]不幸于[具体日期]在[死亡地点]因[死亡原因]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姓名]死亡后,其生前依法享有的全部合法财产权益,包括本案项下的全部债权及执行权利,均依法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系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姓名]的[与原申请执行人的关系,例如:之子/之配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作为[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姓名]的合法继承人,拥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合法继承权。为充分证明继承事实及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身份,现随本申请书附上[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继承权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继承事实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现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作为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姓名]的合法继承人,已依法承继了原申请执行人在本案项下的全部债权及相应的执行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其权利义务由继承人承受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本案中,原申请执行人已死亡,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依法由申请人继承承受,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精神。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有效地得到执行,实现公平正义,故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以便申请人能够继续推进本案的执行工作,实现其合法继承的债权。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姓名](签名)
[日期,例如: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注册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电话],[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性别/法定代表人],[民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注册地:[住所地/注册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贵院受理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件编号]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原申请执行人名称]变更为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具体日期]立案执行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件编号]号案件,原系依据[作出法律文书的法院/仲裁机构名称]作出的([年份])[法院/仲裁机构简称]民初字第[判决书/裁决书编号]号民事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请具体说明文书类型和编号)确认的债权,由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名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该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名称]因公司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其法人主体权利义务发生转移。具体情况如下:
[选择一:合并] 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名称]已于[具体日期]与[另一公司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合并。合并后,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名称]已依法注销,其全部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新申请执行人名称](或:合并新设的公司[新申请执行人名称])承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本案所涉执行债权已由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合法承继。
[选择二:分立] 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名称]已于[具体日期]依法分立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和[其他分立出的公司名称]等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的,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经[分立协议]约定,本案所涉执行债权已明确由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承继。
上述公司[合并/分立]事宜已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已合法承继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名称]在本案项下的全部债权及相应的执行权利。为证明法人主体变更事实及权利义务转移,现随本申请书附上[合并/分立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当事人,或者不予变更当事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因被撤销等原因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本案中,原申请执行人因[合并/分立]原因,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已合法转移至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精神。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有效地得到执行,实现公平正义,故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以便申请人能够继续推进本案的执行工作,追索合法债权。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盖章)
[日期,例如: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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