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申请书(模板一: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
姓名:[张三](或单位名称:[XXXX有限公司])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56789012345678]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街道XXXX小区XX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四]
律师事务所:[XXXX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关于[张三]涉嫌[盗窃罪]一案
案件编号(如已知):
[京海检诉字[2023]第X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申请人[张三]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申请人[张三]于[2023年X月X日],在[北京市海淀区XXXX商场],被指控实施了盗窃行为,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本案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
二、申请不予起诉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键证据链断裂,无法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根据现有卷宗材料,本案的关键证据存在多处瑕疵和空白,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例如:
- 现场监控录像不清晰或缺失: 侦查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编号:XXXX)],在关键时段[(如:作案时间段)]画面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行为人的面部特征,更无法清晰显示盗窃行为的发生过程。录像中出现的嫌疑人身形与申请人[张三]虽有相似之处,但缺乏足以认定为同一人的精确比对结果。此外,[(如:特定区域)]的监控存在死角,未能完整记录事件全貌,存在被篡改或遗漏的风险。
- 言辞证据存在矛盾和不确定性:
-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首次陈述与二次陈述存在差异,具体差异为:……)],对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描述前后不一,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购物凭证或物品价值鉴定报告,导致被盗财物数额认定存在重大疑问。
- 证人[赵某]的证言[(编号:XXXX)]称其在案发时“似乎”看到一人形迹可疑,但未能明确指出该人就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更多具体细节以佐证其目击的真实性。其证言中存在大量模糊词语,如“好像”、“大概”、“可能”,显示出证人记忆的不确定性和描述的不精确性。
- 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若有)]系孤证,且其供述内容在关键细节上与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等客观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具体矛盾点:例如,李某供述盗窃工具为A,但现场勘查发现的痕迹显示为B工具所致)],无法排除其为推卸责任或掩盖真相而作虚假供述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目前仅有[部分]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
- 物证鉴定意见不具排他性:
- 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足迹等物证[(编号:XXXX)],经鉴定,虽与申请人[张三]的指纹/足迹特征[具有一定相似性/无法比对认定为同一人],但鉴定意见表述为“不排除”或“可能”,而非“认定”或“同一”,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现场可能存在多人的生物痕迹,无法据此单一证据认定申请人系作案人。
- 涉案赃物[(若已追回)]的来源缺乏明确的流转证据,无法证明其与申请人存在直接关联,也无法排除系其他途径获得的可能性。
侦查程序存在瑕疵,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
- [(例如:)]侦查机关在提取[某关键物证]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照、录像或邀请见证人,导致该物证的合法性和原始性存疑。
- [(例如:)]对申请人[张三]的讯问笔录[(编号:XXXX)]中,存在非同期录音录像、诱供、疲劳审讯等情形[(如:笔录记载讯问时间超过法定上限,或存在明显的引导性提问,或录音录像显示中断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均受到严重质疑,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本案现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各间接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无法得出唯一确定的犯罪结论。例如,虽有监控画面显示申请人出现在案发区域,但并无直接证据表明其盗窃了财物;虽有证人指认,但其证言又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显然未能达到这一标准。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证据不足,是指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据不足,是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疑罪从无”原则: 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无罪。本案现有证据远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申请人无罪的合理怀疑。
四、综上所述:
本案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存在诸多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达到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申请人[张三]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程序的正义。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盖章):
[张三]
[或:XXXX有限公司(公章)]
[委托代理人:李四(签字)]
[2023年X月X日]
附:
1.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4. [其他证明证据不足的材料,如自行调取的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重要提示/注意事项(适用于所有不予起诉申请书):
- 申请主体: 不予起诉申请的主体通常为犯罪嫌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书应明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 申请时间: 不予起诉申请通常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则应向法院提出无罪辩护或请求判决无罪。
- 申请目的: 明确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不予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案情,侧重论述符合哪一类不起诉的条件。
- 事实与理由的撰写:
- 客观陈述案情: 简要、客观地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以便检察官快速了解案件背景。
- 详细阐述理由: 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围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起诉情形,进行详细的法律和事实分析。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重点分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指出证据间的矛盾、缺失,或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具体列举出哪些证据存在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如何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重点阐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结合刑法相关规定,论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 犯罪嫌疑人死亡、追诉时效届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这些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只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特赦令等)。
- 认罪认罚后符合不起诉条件: 重点阐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以及该案事实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的条件。
- 引用法律条文: 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不予起诉的法律依据,增强说服力。
- 逻辑清晰,论证严谨: 申请书应条理清晰,论证严谨,避免口语化表达,确保专业性。
- 提交材料: 除申请书正文外,还需附上: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支持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如新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音视频资料、被害人谅解书、悔过书、退赃退赔凭证等)。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
- 其他认为必要的材料。
所有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应列明清单,并附上复印件,原件在提交时供检察机关核对。
- 提交方式: 一般通过邮寄或直接递交至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建议选择直接递交,并要求对方出具接收回执。
- 后续沟通: 提交申请后,应保持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必要时可申请面谈,进一步阐述理由。
- 专业建议: 撰写不予起诉申请书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分析,强烈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理由。
不予起诉申请书(模板二: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申请人:
姓名:[李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01XXXXXXXXXXXX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XX街道XXXX小区XXXX号]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申请人: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关于[李明]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件编号(如已知):
[粤广天检诉字[2023]第X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申请人[李明]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申请人[李明]于[2023年X月X日晚],在[某KTV门口],因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之下,踢踹了KTV门口的花盆[(价值约200元)],并对围观群众大声喧哗,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也未造成重大财物损失。经公安机关侦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本案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
二、申请不予起诉的理由: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起因偶然,目的并非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主观恶性小。
申请人[李明]当日系因与朋友聚会饮酒过量,在酒精作用下,未能有效控制个人情绪。其踢踹花盆及大声喧哗的行为,系酒后失态所致,并非预谋,也无证据证明其具有长期、多次寻衅滋事的故意。其行为更多地体现为个人情绪失控,而非旨在长期或系统性地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事后,申请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悔过,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主观恶性程度显著低于一般寻衅滋事犯罪。
行为的客观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实际的严重社会影响。
- 财物损失轻微: 申请人踢踹的花盆价值仅为人民币[200元],且事后已及时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此等损失与寻衅滋事罪通常要求的“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的严重性相去甚远。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对损害财物有“情节严重”的要求,本案的财物损失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公共秩序混乱: 申请人在现场的行为仅限于踢踹花盆和短暂喧哗,并未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也未导致KTV正常营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亦未造成人群聚集、交通堵塞等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围观群众在短暂驻足后即散去,社会影响极其有限。此等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
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
申请人[李明]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申请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案情,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被害单位进行了全额赔偿[(附:赔偿凭证及谅解书)],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其真诚的悔罪态度和积极的弥补行为,充分表明其社会危险性极低,已无再犯可能性,对其不予起诉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符合刑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申请人的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恶性、行为方式、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还是从其事后表现来看,均属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尚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进行规制的程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具体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 明确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综上所述:
申请人[李明]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条件。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社会危害性低,请求贵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
[李明]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签字)]
[2023年X月X日]
附:
1.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被害单位谅解书及赔偿凭证]
4. [其他证明情节轻微的材料,如无犯罪记录证明、悔过书等]
不予起诉申请书(模板三:因认罪认罚后符合不起诉条件)
申请人:
姓名:[陈芳]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XXX街道XXXX小区XXXX号]
联系电话:[159XXXXXXXX]
辩护人:[周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XXXX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被申请人: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关于[陈芳]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案件编号(如已知):
[浙杭西检诉字[2023]第X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申请人[陈芳]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申请人[陈芳]于[2022年X月至2023年X月],因个人经济困难,使用其本人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逾期后无力偿还,涉案金额人民币[3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果,被指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本案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
二、申请不予起诉的理由:申请人已真诚认罪认罚,并符合不起诉条件。
申请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真诚。
申请人[陈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其信用卡透支消费、逾期未还的事实,对犯罪行为表示深刻的悔意。其在讯问笔录、具结书上签字确认,充分体现了其对自身罪行的清晰认识和悔过决心。这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高度契合。
申请人积极退赃退赔,尽力弥补被害人损失。
本案中,申请人[陈芳]及其家属在收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积极筹措资金,已将全部涉案金额人民币[3万元]退还至被害银行指定账户[(附:银行回单)],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被害银行已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附:被害单位谅解书)]。此举充分表明申请人真诚悔罪,通过实际行动弥补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幅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申请人社会危险性低,具备回归社会条件。
申请人[陈芳]系初犯,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其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犯罪行为并非主观恶意极其深重,而是因一时经济困境所致。目前,其已积极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已明显降低。考虑到其无前科、有稳定工作[(或:已找到新工作)]、家庭负担较重[(如: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通过此次教训已深刻反省,对其适用不起诉,能够使其更快回归社会,避免短期监禁对其工作和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
符合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不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涉嫌的信用卡诈骗罪,虽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真诚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完全符合以下不起诉条件:
-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社会危险性小,适用不起诉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对本案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不仅体现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依法可能判处拘役、罚金、管制等轻刑或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可以提出从轻、减轻量刑建议。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具体操作规程(试行)》第三十条: 明确列举了可以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的情形,包括“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四、综上所述:
申请人[陈芳]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申请人已真诚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社会危险性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完全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请求贵院依法对申请人[陈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
[陈芳]
辩护人(签字):
[周律师]
[2023年X月X日]
附:
1. [辩护人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被害银行谅解书]
4. [退赃退赔凭证复印件]
5.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6. [其他证明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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