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张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110101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
联系电话: 13XXXXXXXXX
被申请监督人:
1. 行政机关: XX市XX区人民政府(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
2. 原审法院: XX市XX区人民法院
3. 二审法院: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进行检察监督,并建议贵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事实与理由:
一、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张三因不服被申请监督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X月X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XX区政罚字〔2022〕第XXX号),该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并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于2022年X月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X月X日作出(2022)京0101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XX市XX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此判决不服,于2023年X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X月X日作出(2023)京01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 申请监督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亟需检察监督纠正。
(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张三在XX地段从事了“无证经营”行为,但这一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程序必须合法有效。然而,本案中,XX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仅依据几张模糊的现场照片及一份未完整记录申请人陈述的笔录,便认定申请人存在“经营”行为。事实上,申请人当时仅系友情协助邻居搬运闲置物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涉及物品亦非经营性商品。现场照片仅能证明申请人在场,无法证明其与他人存在交易行为或具有营利性,而笔录中申请人对于“经营”的否认和解释也未被充分记录和采纳。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第三十八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被告XX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全面核实。法院片面采信了被告的单方陈述和不足以证明经营事实的证据,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反驳证据和合理解释未予充分考量,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严重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原审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原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二条,该条款旨在规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然而,该条的适用前提是存在“经营”行为。根据法律常识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经营”,通常需要考量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商品或服务等要素。如前所述,申请人当时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上述“经营”的定义。
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未对“经营活动”这一核心概念进行准确界定和严格审查,对行政机关将非经营性行为认定为经营性行为的错误判断未予纠正,反而认可了行政机关的错误定性,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重大错误。这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使得行政处罚的目的性异化,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明显错误,直接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三)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再审情形。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经营活动”这一基本事实上,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且法院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原审判决对“经营活动”的法律内涵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导致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失误,最终维持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申请人: 李四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 310101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
联系电话: 18XXXXXXXXX
被申请监督人:
1. 行政机关: XX市XX区教育局(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
2. 原审法院: XX市XX区人民法院
3. 二审法院: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和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进行检察监督,并建议贵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纠正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或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和案件公正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李四于2022年X月X日向被申请监督人XX市XX区教育局申请公开关于XX学校某建设项目的详细审批文件及资金使用明细等政府信息。XX市XX区教育局于2022年X月X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涉及商业秘密和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认为该拒绝行为违法,遂于2022年X月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X月X日作出(2022)沪0101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XX市XX区教育局的不予公开决定。申请人对此判决不服,于2023年X月X日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X月X日作出(2023)沪01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 申请监督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且对证据的采信和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亟需检察监督纠正。
(一)原审法院遗漏了关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在庭审中,申请人李四明确提出了两项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一是关于XX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二是关于该项目资金使用的详细明细。申请人在起诉状和庭审陈述中均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然而,一审法院在(2022)沪0101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中,仅针对第一项请求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关于“资金使用明细”的公开请求,却只字未提,也未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或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
这种遗漏关键诉讼请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以及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的规定,剥夺了申请人就该项请求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时,亦未对一审法院的上述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审查和纠正,直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使得程序违法的情形未能得到纠正,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原审法院对关键证据的采信和认定存在明显错误,严重偏离客观事实。
在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XX部门内部批复》原件及复印件,该批复明确记载了被告XX市XX区教育局关于本项目对外公开相关信息的内部指导意见,其中涉及部分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该批复是证明被告拒绝公开行为不具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关键证据。然而,一审法院在庭审笔录中对该关键证据未予完整记录,且在判决书中未提及亦未对该证据进行审查或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直接无视了该证据的存在。
此举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及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采信或者不采信的证据及理由进行说明”的规定。法院非法地忽视了足以推翻被告主张的关键证据,导致其事实认定完全建立在被告单方陈述的基础上,严重偏离了客观事实。这种对证据的随意取舍,损害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或第七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证据是伪造的”以及第八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情形,尽管本案证据并非伪造,但其被非法忽视等同于证据被“排除”,与伪造证据一样影响事实认定。
(三)审判程序存在其他严重瑕疵,影响案件公正。
经查,一审法院在未经申请人质证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采信了被告在庭审后提交的一份补充证据(一份内部会议纪要),且该会议纪要内容与庭审中已质证的证据存在矛盾。法院未组织再次质证,也未在判决书中对该证据的采信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其程序严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质证”的规定。这些程序瑕疵均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损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申请人: 王五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0101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
联系电话: 13XXXXXXXXX
被申请监督人:
1. 行政机关: XX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
2. 原审法院: XX市XX区人民法院
3. 二审法院: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1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进行检察监督,并建议贵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王五因不服被申请监督人XX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X月X日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文号:XX区征补字〔2021〕第XXX号),该决定对申请人位于XX地段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征收补偿。申请人认为该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错误,补偿标准严重低于法定标准和市场价值,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于2021年X月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补偿。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X月X日作出(2021)鄂0101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XX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补偿决定。申请人对此判决不服,于2022年X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X月X日作出(2022)鄂01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 申请监督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且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严重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亟需检察监督纠正。
(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严重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原审判决维持了XX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以XX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主要依据,认定申请人王五房屋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然而,在原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偶然取得了由另一家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同一房屋出具的《重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号:XX房评字〔2023〕第XXX号)。
该《重新评估报告》明确指出,原评估报告在测绘面积(原报告将房屋实际面积120平方米错误认定为90平方米)、房屋性质认定(将商品房错误认定为划拨地上的房屋)、区位因素考量(未充分考虑房屋临近商业中心、交通便利等优势)以及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比对等方面均存在重大、明显的错误。这些错误导致申请人房屋的实际价值被严重低估,经重新评估,申请人房屋的合理市场价值应为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两者相差高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比例高达60%。
此份《重新评估报告》的形成和取得均发生在原审判决作出之后,且该报告经过专业机构的严格程序出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公信力,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即原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直接导致了判决结果的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之规定,以及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之规定,本案原审判决符合再审条件。
(二)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原审法院未依法进行审查和纠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听证、评估结果复核等法定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本案中,XX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未依法充分听取申请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也未提供合理的解释或启动复核程序,行政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导致程序公正性受损。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行政机关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未予纠正,反而维持了该违法行政行为。特别是,法院未对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错误、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的异议,未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亦未主动要求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仅凭行政机关的单方解释便予以采信,这明显属于对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三)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重新鉴定、勘验,当事人申请而人民法院未予准许的”或第六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等情形。
申请人多次请求法院对补偿评估报告进行重新鉴定或对相关事实进行勘验,但原审法院均未予准许,严重剥夺了申请人通过合法程序查明事实的权利。此外,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的嫌疑,申请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却未能获得公正的判决,这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相悖。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关键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严重问题,且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恳请贵院依法行使检察监督职能,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张三
(签字)
申请人: 李四
(签字)
申请人: 王五
(签字)
日期: 2024年X月X日
附:
1. 行政诉讼判决书复印件(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行初字第XXX号)
2. 行政诉讼判决书复印件(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行终字第XXX号)
3.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XX区政罚字〔2022〕第XXX号)
4. 申请人关于本案事实的补充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5. 行政诉讼判决书复印件(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行初字第XXX号)
6. 行政诉讼判决书复印件(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行终字第XXX号)
7. 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复印件
8. 申请人提交的《XX部门内部批复》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 行政诉讼判决书复印件(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1行初字第XXX号)
10. 行政诉讼判决书复印件(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行终字第XXX号)
11. 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复印件(XX区征补字〔2021〕第XXX号)
12. 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重新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3. 其他足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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