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
[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住址:[申请人详细住所地]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 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通常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住址:[被申请人详细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原审法院及案号:
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名称] 案号:[一审案号]
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名称] 案号:[二审案号]
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名称]于[年份]年[月]月[日]作出的([年份])[二审法院简称]行终字第[案号]号行政判决书。
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因不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如“房屋拆迁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向[一审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日期]作出([年份])[一审法院简称]行初字第[案号]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申请人不服,向[二审法院名称]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日期]作出([年份])[二审法院简称]行终字第[案号]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一、原审判决认定关键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与新发现的证据相悖。
原审判决认定[具体事实A,如“申请人房屋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申请人迟延履行义务”等],并以此作为维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然而,原审判决在认定该事实时,仅采信了被申请人单方提供的[证据类型,如“一份未经核实的内部文件”或“一份存在瑕疵的证明材料”],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证据类型,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合法产权证明”等]未予充分审查或直接否定其证明力。
新近,申请人通过[具体途径,如“信息公开申请”、“查阅档案”等]发现了[具体新证据名称,如“历史遗留建筑认定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相邻地块拆迁补偿案例”等],该证据足以证明[新证据所证明的关键事实,如“申请人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属于历史遗留的合法建筑,应予补偿”或“申请人已按期履行义务,系被申请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延误”等]。这份新证据的发现,彻底颠覆了原判决关于[具体事实A]的认定。原审判决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事实,导致案件定性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原审判决在认定[具体事实A]的基础上,适用[具体法律法规条文,如“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X条”或“某某行政处罚法第X条”等],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然而,鉴于前述新发现的证据已推翻了原判决关于[具体事实A]的认定,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
正确的事实应是[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如“申请人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或“申请人已按期履行义务”]。在此正确事实前提下,依据[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等],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予补偿的决定”、“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等]明显违反了[具体法律原则或规定,如“公平合理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或“法定补偿标准”等],属于[具体违法情形,如“超范围行政”、“滥用职权”、“事实认定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等]。
例如,原审判决忽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对未登记建筑分类处理的规定,简单以“未办理产权证”认定为“违法建筑”,这与立法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相悖。新证据[具体新证据]恰好弥补了原判决所依据证据的不足,证明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性渊源,从而使得原判决对[具体法律法规条文]的适用失去了前提,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与新发现的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并在此错误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此致
[申请再审的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年份]年[月]月[日]
附:
1. 行政判决书([年份])[二审法院简称]行终字第[案号]号复印件一份;
2. 行政判决书([年份])[一审法院简称]行初字第[案号]号复印件一份;
3. 新发现的证据[证据名称]原件/复印件一份,并附证据清单;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
[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住址:[申请人详细住所地]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 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通常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住址:[被申请人详细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原审法院及案号:
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名称] 案号:[一审案号]
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名称] 案号:[二审案号]
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名称]于[年份]年[月]月[日]作出的([年份])[二审法院简称]行终字第[案号]号行政判决书。
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即原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原判决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因不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如“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行政许可变更决定”等],认为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一审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日期]作出([年份])[一审法院简称]行初字第[案号]号行政判决,判决[具体判决结果,如“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二审法院名称]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日期]作出([年份])[二审法院简称]行终字第[案号]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一、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程序违法。
本案所涉的行政行为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性质,如“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对某项行政许可的变更”]。根据法律规定或事实关联,[具体第三方名称,如“实际土地使用权人”、“相关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或“涉案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权利义务将直接受到本案判决结果的影响,依法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依职权或根据申请人的提示,通知或追加[第三方名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导致[第三方名称]的合法权益未能在诉讼中得到保障,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意见和相关证据也未能提交法庭审理。二审法院也未能纠正这一程序错误。这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同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全面性和判决的合法性。例如,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情况复杂,[第三方名称]作为实际土地使用人,其投入和权利受到收回决定的直接影响,却被排除在诉讼之外,使得案件事实认定不全面。
二、原审判决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严重程序瑕疵,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信了被申请人提供的[具体证据名称,如“一份无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一份未经质证的视听资料”],并将该证据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主要依据。然而,该证据[具体瑕疵,如“系在非法定程序下收集”、“未经当事人质证”、“证明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且未出庭作证”或“内容存在明显篡改痕迹”],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申请人多次在庭审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予以排除,但原审法院未予理会,亦未在判决中对该证据的采信理由进行充分阐述和回应。特别是在[具体情况,如“申请人提出该证据系通过诱骗方式取得,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法院未启动”]的情况下,法院仍旧采信,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这种对非法证据的采信,直接导致原审判决对[关键事实]的错误认定,进而影响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 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 申请人于[日期]确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庭审,已依法向法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说明理由,但法院未予准许,亦未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径行缺席判决,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2.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申请人提出的[关键抗辩意见]多次打断或不予回应,限制了申请人充分发表意见和进行有效辩论的权利,导致部分重要事实和法律观点未能在法庭上得到充分阐明。
3.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审判人员应回避未回避: 经查,本案审判长[姓名]与被申请人负责人[姓名]存在[具体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申请人曾提出回避申请但被驳回,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非法证据采信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这些程序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案件实体处理的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以确保司法公正。
此致
[申请再审的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年份]年[月]月[日]
附:
1. 行政判决书([年份])[二审法院简称]行终字第[案号]号复印件一份;
2. 行政判决书([年份])[一审法院简称]行初字第[案号]号复印件一份;
3. 证明程序违法事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回避申请书、请假条、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等),并附证据清单;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
[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住址:[申请人详细住所地]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 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通常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住址:[被申请人详细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原审法院及案号:
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名称] 案号:[一审案号]
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名称] 案号:[二审案号]
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名称]于[年份]年[月]月[日]作出的([年份])[二审法院简称]行终字第[案号]号行政判决书。
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因不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如“吊销营业执照决定”、“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等],认为该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一审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日期]作出([年份])[一审法院简称]行初字第[案号]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申请人不服,向[二审法院名称]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日期]作出([年份])[二审法院简称]行终字第[案号]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申请人认为原判决在审理中遗漏了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一、原审判决遗漏了足以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事实。
原审判决在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决定”]的合法性时,仅着眼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机关证据,如“某份检查报告”或“申请人一次性违规行为记录”],并以此认定申请人存在[具体违法事实,如“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然而,原审判决严重遗漏了以下足以影响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事实:
1. 事实遗漏点一: 申请人实施的所谓“违法行为”[具体行为]实际上是[合法或情有可原的解释,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在行政机关指导下进行”、“系行业惯例且未造成实质损害”等]。例如,原审判决仅认定申请人未取得[某项许可]即开展经营,但未查明申请人已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该许可,而迟迟未能获批,过错不在申请人。
2. 事实遗漏点二: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前,未能充分履行[法定程序,如“告知义务”、“听证义务”、“调查核实义务”],或未能充分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申请人的整改情况”、“历史背景”、“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等]。例如,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这种严厉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充分考虑申请人已采取的弥补措施,以及对申请人及社会就业的影响,但原审判决对此未予审查或一笔带过。
3. 事实遗漏点三: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法律法规名称]已于[日期]被[废止/修改],或者[具体条款]的适用范围并不包含申请人的情况。原审判决未对此进行审查。例如,原判决认定行政机关适用[某某旧法规],但新修订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对此类行为设置了更宽容的处理方式,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应遵循“从旧兼从轻”或“有利行政相对人”的原则,但原判决对此完全忽视。
这些被遗漏的关键事实,如果得到充分查明和考量,将直接改变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提供的证据和对事实的片面理解,作出了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在遗漏上述关键事实的基础上,原审判决错误地适用了[具体法律法规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或“《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等],维持了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1. 比例原则的违反: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之一。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目的正当、手段必要、限制最小的原则。然而,申请人所涉的[具体违法行为]并未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较轻的行政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暂扣证件”等]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原审判决未能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直接采信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是适用法律错误。
2. 合法性审查标准缺失: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仅包括程序合法性,也包括实体合法性,特别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审查其是否滥用职权。原审判决未能深入审查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不当之处,简单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缺乏法律依据。例如,对于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尽到更高的调查核实义务和审慎义务,原审判决未能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尽到这些义务。
3. 对行政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 原审判决将[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拆除”或“停水停电措施”]视为一种合法的前置行政行为或非强制措施,但实际上,该行为具有强制性,且[具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实施。原判决未能准确界定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适用条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审理中存在对足以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事实的遗漏,并且在此错误事实认定基础上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纠正错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再审的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年份]年[月]月[日]
附:
1. 行政判决书([年份])[二审法院简称]行终字第[案号]号复印件一份;
2. 行政判决书([年份])[一审法院简称]行初字第[案号]号复印件一份;
3. 能够证明原审遗漏事实或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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