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住所地/注册地:[申请人住所地或注册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住所地/注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注册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 [原纠纷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 [具体财产名称,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 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原纠纷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年]年[月]月[日]日作出[(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的[详细列明被保全财产信息,如:开户行:X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坐落于X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车牌号为XXXXX的车辆等]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该案经贵院审理后,已于[年]年[月]月[日]日作出[(年)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根据该判决书/裁定书,[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例如:贵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承担任何给付义务;或,申请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年]年[月]月[日]日通过[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向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了全部付款义务,付款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相关凭证已提交至法院备案/被申请人已出具收款证明。]
该判决书/裁定书于[年]年[月]月[日]日送达双方当事人,现已过上诉/复议期限,该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认为已无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必要的,应当及时解除。” 鉴于本案生效判决/裁定已明确确认申请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或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原财产保全的目的已完全实现,或保全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维持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已无任何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据。
被保全的财产,特别是[具体财产性质,如: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个人唯一的住房等],对于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限制和不利影响,导致申请人[具体说明影响,如: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面临经营风险;或,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依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解冻申请,恳请贵院审查核实后,依法及时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以便申请人能够正常使用该财产。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签字](盖章)
[年]年[月]月[日]日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住所地/注册地:[申请人住所地或注册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住所地/注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注册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 [原纠纷案由,如: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 [具体财产名称,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 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原纠纷案由,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年]年[月]月[日]日作出[(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的[详细列明被保全财产信息,如:开户行:X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坐落于X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车牌号为XXXXX的车辆等],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保全金额]元。
自贵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来,申请人的[被保全财产性质,如:银行账户资金/厂房/设备]被冻结/查封,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具体说明受影响情况,如:银行账户冻结导致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税费及履行合同义务;设备查封导致生产线停滞,面临巨额违约金和订单损失等]。为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并确保未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申请提供替代担保,以解除对原被保全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经慎重考虑,申请人已于本申请提交之日,向贵院提供足额的替代担保: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填写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以下为示例,请按实际情况修改:]
1. 现金担保: 申请人已通过贵院指定账户,将人民币[具体担保金额]元现金,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替代担保金全额缴存至贵院账户。该担保金额足以覆盖贵院原保全裁定所确定的保全金额及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
2. 银行保函担保: 申请人已取得[银行名称]出具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保函号为[保函编号],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具体担保金额]元,受益人为贵院。该保函的担保范围和金额完全满足贵院原保全裁定的要求,且该保函的法律效力与现金担保无异,能够充分保障未来判决的执行。
3. 其他财产担保: 申请人以其名下[详细列明替代担保财产信息,如:位于XX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XXXX元;或,一批XXXX型号的设备,价值为人民币XXXX元等]向贵院提供了抵押/质押担保,并已办理相关担保登记手续。该担保财产权属清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足以覆盖原保全标的。
申请人所提供的替代担保,无论是现金、银行保函还是其他财产担保,均合法有效,且其价值或担保能力足以保障本案未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请求解除原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提供了合法、有效、充分的替代担保,原财产保全的目的已得到充分保障,为恢复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生活,恳请贵院依法及时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名称]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该财产交由申请人正常使用。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签字](盖章)
[年]年[月]月[日]日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住所地/注册地:[申请人住所地或注册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住所地/注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注册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 [原纠纷案由,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 [具体财产名称,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 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原纠纷案由,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年]年[月]月[日]日作出[(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的[详细列明被保全财产信息,如:开户行:X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坐落于X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车牌号为XXXXX的车辆等]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自上述财产被保全以来,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或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认为继续维持该保全措施已无合法必要性,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财产保全期限已届满,且原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根据贵院作出的[(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为[保全期限,如:一年/三年]。现该保全期限已于[年]年[月]月[日]日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除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保全期限届满自动解除的以外,人民法院不主动解除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保全措施采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二)保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
鉴于原申请人[原申请人名称]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并未向贵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亦未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要求继续维持保全,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院对申请人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应自动解除。
二、原保全申请人已撤回了财产保全申请,或撤回了诉讼请求。
本案原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名称]已于[年]年[月]月[日]日向贵院提交了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撤回其诉讼请求/撤回其财产保全申请]。贵院已于[年]年[月]月[日]日作出[(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其撤回保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系附随于诉讼程序,且以原告之申请为前提的临时性措施。既然原保全申请人已主动撤回了保全申请,或撤回了其基础诉讼请求,则财产保全的根本前提和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维持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不仅缺乏合法性基础,亦与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相悖。
综上所述,无论是保全期限届满,还是原保全申请人已明确撤回了相关申请,均表明继续维持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已无任何法律依据。鉴于此项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生活造成了持续性、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及时审查本申请,并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签字](盖章)
[年]年[月]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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