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李某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某市某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综执罚字[2023]第0315001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义务。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月20日,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被申请人李某在未经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宅楼顶搭建违法建筑物。申请人随即依法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查、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等程序,查明被申请人李某确实存在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屋顶违法搭建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调查事实和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市综执告字[2023]第030100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综执罚字[2023]第0315001号),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未经许可擅自搭建违法建筑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并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该决定书已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李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然而,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被申请人李某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鉴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事项。
随附证据材料: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综执罚字[2023]第0315001号)复印件一份;
2. 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3. 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套;
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5. 催告书(市综执催字[2023]第0405001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6.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张某(签名)
2024年5月8日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某市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某市某区环城南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住所地:某市某区工业园区某路某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文号:市环停字[2023]第0620001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环罚字[2023]第0620002号),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并进行停产整治,同时缴纳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并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
事实与理由:
2023年4月10日,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被申请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废水直排、超标排放问题。申请人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在线监测数据、抽取水样送检、查阅生产记录等方式,查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1日起持续存在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且部分污染物排放浓度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经调查取证,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市环告字[2023]第051000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市环改字[2023]第0510002号),告知其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辩意见,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3年6月20日,申请人综合考虑事实、证据和被申请人申辩意见,依法作出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文号:市环停字[2023]第0620001号),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并进行停产整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环罚字[2023]第0620002号),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并自2023年5月11日起对其超标排放行为实行按日连续处罚。上述决定书均已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根据《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应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进行整治。然而,申请人后续多次进行复查,发现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停止超标排放行为,也未进行实质性停产整治,且拒不缴纳罚款。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市环催字[2023]第0705001号),敦促其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仍置若罔闻。
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也严重阻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且其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行为已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全部事项。
随附证据材料:
1.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市环停字[2023]第0620001号)复印件一份;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环罚字[2023]第0620002号)复印件一份;
3. 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
4. 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询问笔录、照片等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套;
5.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6.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7.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名)
2024年5月8日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某市某区政务大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住所地:某市某区商业街某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23年9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市监罚字[2023]第0910001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并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的义务。
事实与理由:
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对被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至7月期间,被申请人明知某品牌商品为假冒商品,仍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申请人依法采取了现场检查、扣押涉案物品(假冒商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收集了销售凭证、账册记录等证据。2023年8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市市监告字[2023]第082000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2023年9月10日,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市监罚字[2023]第0910001号),决定对被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2.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该决定书已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和上缴违法所得的义务。然而,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被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市市监催字[2023]第1001001号),敦促其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和缴纳罚款的全部事项。
随附证据材料: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市监罚字[2023]第0910001号)复印件一份;
2. 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3. 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销售凭证、扣押清单、鉴定报告、照片等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套;
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5.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6.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刘某(签名)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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