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复查申请书

民事监督复查申请书 (样本一)

申请人: 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李四,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弄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审对方当事人: 同被申请人李四。

被复查机关: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复查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X检民(行)监[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依法指令XX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或由贵院直接审查并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法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月X日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检民(行)监[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监督申请理由不成立,故决定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特向贵院申请复查。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判决结论,被复查机关对此审查不严,认定错误。

  1. 关于借款事实的认定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XX万元,主要依据是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然而,申请人在原审及检察监督程序中均明确提出:

    • 该《借条》并非申请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醉酒状态下诱导、欺骗签署,且借条内容存在多处涂改和疑点,申请人曾申请笔迹鉴定和形成时间鉴定,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也未说明不准许的合理理由。被复查机关在审查时,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借条》效力的重大疑点未予充分重视和调查核实,简单采信了原审判决的认定,属于审查不细致。
    • 银行转账凭证虽然显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XX万元,但这笔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之前其他经济往来(如合伙投资款、代付款项等)的结算款项。申请人提交了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部分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双方存在复杂的经济往来背景。原审法院未能全面审查双方的经济往来历史,仅凭单笔转账记录和有争议的《借条》即认定为借款,明显证据不足。被复查机关未能纠正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片面性。
  2. 关于还款事实的认定遗漏。 申请人主张,即使认定存在借款关系,申请人也已通过现金、第三方代偿等方式偿还了部分款项,合计约X万元。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证人王某、赵某,均可证明曾见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现金或代为转账),以及部分取款记录作为旁证。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还款证据未予采信,理由是缺乏直接对应的书面凭证。然而,民间借贷中现金还款无收条的情况普遍存在,证人证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复查机关在审查时,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还款主张及相关证据线索,未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如询问相关证人),便轻率维持原审认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二、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被复查机关未能予以纠正。

  1. 关于利息计算的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XX%年利率计算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或LPR规定)。申请人在原审和监督申请中均明确指出了该问题。即使《借条》真实有效,对于超过法定上限部分的利息约定也应属无效,法院应依法予以调整。被复查机关《决定书》中对此法律适用错误问题避而不谈,未能指出原审判决的违法之处,显属失当。

  2. 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错误。 原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上,明显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而对被申请人提交的有瑕疵证据(如涂改的借条)却给予了不当采信。同时,对于申请人申请鉴定、调取证据的合法请求,无正当理由不予准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被复查机关未能认识到原审在证据规则适用上的偏差,未能维护程序公正。

三、 被复查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性瑕疵,未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申请人在提交监督申请后,多次请求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详细陈述理由并补充证据线索,但未能得到充分的回应。被复查机关在作出《决定书》前,并未就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如借条真实性、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还款证据的认定等)与申请人进行有效的沟通核实,也未依职权调取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如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其审查过程可能流于形式,未能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四、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严重问题,可能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XX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X检民(行)监[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未能准确识别并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其自身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偏差,且审查程序可能存在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复查。

恳请贵院对本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依法撤销XX市人民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作出公正处理,指令其重新审查或由贵院直接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以纠正错误判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张三

XXXX年X月X日

附:

1. 本复查申请书副本X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 (20XX)X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5. (20XX)X法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6. XX市人民检察院“X检民(行)监[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7. 原审及检察监督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

8. 支持复查申请的新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如有);

9.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民事监督复查申请书 (样本二)

申请人: 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工业园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六,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钱七,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新区XX大道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八,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审对方当事人: 同被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复查机关: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复查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撤销XX市人民检察院X检民监[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被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于XXXX年X月X日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该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检民监[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认为我公司监督申请理由不成立。我公司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未能指出并纠正原审判决的重大瑕疵,特依法申请复查。

一、 原审判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被复查机关对此未予认定,显属错误。

  1.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案涉工程存在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XX建筑劳务公司,其施工范围的工程款结算与本案争议焦点有直接关联,其是否已收到部分工程款、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事实直接影响我公司与XX房产公司之间的最终结算金额。原审法院未依法追加XX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我公司在原审中已提出此问题,但未获重视。被复查机关在审查时,忽视了这一重大程序缺陷及其对实体判决结果的潜在影响。

  2. 非法剥夺我公司的辩论权利。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对于XX房产公司突然提交的一份《补充协议》,我公司要求给予充分时间进行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但二审法庭仅给予极短时间阅看,且在我公司要求进一步说明和辩论时予以打断,并最终将该《补充协议》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被复查机关《决定书》对此程序违法问题未作评判,未能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

  3. 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原审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其选任程序未充分征求我公司意见,且鉴定报告中对于部分争议工程量的计算方法、采用的定额标准存在明显问题,我公司提交了详细的书面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存在疑点,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被复查机关对此鉴定程序瑕疵问题审查不清,简单采信了鉴定结论。

二、 原审判决认定关键事实错误,主要依据的证据虚假或证明力不足,被复查机关未能查明真相。

  1. 关于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错误。 原审判决依据存在争议的《补充协议》以及有瑕疵的鉴定报告,认定我公司尚欠XX房产公司工程款XX万元。但我公司主张:

    • 该《补充协议》并非我公司真实意愿签署,存在胁迫情形(当时XX房产公司拖欠巨额进度款,以支付部分款项为条件胁迫我公司签署不平等的补充协议),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 鉴定报告对已完工工程量存在漏算、错算,对材料价格确认采用过时标准,严重低估了我公司应得的工程款。我公司提交了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底稿、材料采购凭证、市场询价记录等反驳证据,足以动摇鉴定结论。
    • XX房产公司主张的其代付材料款、代缴水电费等抵扣项,缺乏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其提交的部分发票与案涉工程无关联。

      原审法院未能审慎审查上述争议焦点,被复查机关亦未能通过调查核实,纠正原审在事实认定上的偏差。

  2. 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我公司在原审判决后、申请检察监督期间,获取了足以影响案件结果的新证据:一份XX房产公司内部关于案涉工程结算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显示,XX房产公司内部承认尚欠我公司工程款约XX万元(与我公司主张接近),并讨论了如何通过诉讼减少支付金额。这份新证据直接证明了XX房产公司在诉讼中的主张不实,也印证了原审判决结果的不公。我公司已将该新证据提交给XX市人民检察院,但其《决定书》中并未对此新证据给予应有的评价和采信,仅以“不影响原判决结论”为由予以否定,理由牵强。

三、 被复查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查存在不足。

原审判决在合同效力认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违约金计算等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例如,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起算点认定错误,导致我公司本应享有的优先权未能实现。被复查机关未能充分审查这些法律适用问题,未能体现法律监督的专业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XX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X检民监[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未能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对原审的错误和新证据未予充分重视,其决定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进行复查,支持我公司的复查请求,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盖章)

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赵六

XXXX年X月X日

附:

1. 本复查申请书副本X份;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 (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5. (20XX)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6. XX市人民检察院X检民监[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7. 原审及检察监督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

8. 新发现的证据材料(XX房产公司内部会议纪要)复印件及来源说明;

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民事监督复查申请书 (样本三)

申请人: 周九,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大道XX号XX大厦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吴十,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审对方当事人: 同被申请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被复查机关: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复查事项:

请求XX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X检民(行)监[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进行复查,撤销该决定,并依法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指定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周九因与被申请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生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于XXXX年X月X日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该院经审查,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检民(行)监[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监督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该决定未能查明关键事实,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特依法申请复查。

一、 原审判决和被复查机关决定均未能正确认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情况,导致关键事实认定错误。

  1. 申请人投保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业务员李某)仅催促申请人签字,并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特别是关于“既往病史”及“两年内相关疾病”不予赔付的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和详细、明确的说明。申请人文化程度不高(小学文化),对于格式化的、文字密集的保险合同条款难以完全理解,尤其对其中涉及医学术语和法律概念的免责条款更是不明其意。
  2. 原审法院仅凭保险合同文本中有申请人签名,以及一份格式化的《投保人声明书》(该声明书亦由业务员引导勾选、签字,申请人并未逐条阅读理解),即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种认定过于形式化,未考虑投保人(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弱势群体)的实际认知能力和保险销售过程的实际情况。
  3. 申请人在检察监督阶段,提交了证人证言(一同在场的邻居王某,可证明销售过程草率,未作详细说明),并请求调取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如有)等证据,以证明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XX市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书》中,对此关键事实的调查核实不足,简单沿袭了原审的错误认定,认为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阅读合同的责任,忽视了《保险法》对保险人加重的说明义务要求。

二、 原审判决和被复查机关决定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

  1. 关于“既往病史”的认定标准错误。 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本次住院治疗的疾病(XX病)属于投保前的“既往病史”。但申请人投保前仅有若干次因普通感冒、肠胃不适等就诊记录,从未被确诊为XX病或与其有明确关联的疾病。原审法院和被复查机关仅凭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某医疗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书(该意见书仅凭几张门诊记录即推断存在“既往病史”),就认定构成免责事由,其认定过于草率和主观,缺乏权威医疗鉴定机构的诊断依据。申请人请求进行司法鉴定,但未获准许。
  2. 对免责条款作出了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也规定了对格式免责条款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原审判决和被复查机关的决定,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特别是“既往病史”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向申请人进行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仍然适用了该免责条款,并且在对“既往病史”等关键概念存在争议时,作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解释,这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相悖。

三、 被复查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未能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审查结论显失公平。

XX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及相关证据线索(如证人证言、要求调证申请等)后,并未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例如:未对关键证人王某进行询问;未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更详尽的承保资料及销售过程记录;未就“既往病史”争议咨询独立的医学专家或考虑启动鉴定程序。其审查过程主要基于原审卷宗材料,未能发现和纠正原审判决中隐藏的错误,导致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维持了不公正的判决结果,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保险权益。申请人作为弱势的投保人,在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上均处于劣势,更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查明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认定“既往病史”等关键事实上存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获得的保险赔偿。XX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未能纠正原审错误,其自身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偏差,未能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复查,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XX市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支持申请人的监督请求,以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捺印)

周九

XXXX年X月X日

附:

1. 本复查申请书副本X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4. (20XX)X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5. XX市人民检察院“X检民(行)监[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6. 保险合同、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书等复印件;

7. 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用票据等复印件;

8. 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证人王某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要求调证申请书副本等);

9. 其他相关材料。

民事监督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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